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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乐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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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私营企业
    成立时间:2010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深圳市 龙岗区 布吉街道 罗岗社区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深特变科技园2栋202-203(百鸽笼地铁站C出口)
  • 姓名: 小陈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已绑定

    供应分类

    企业家的特殊亲自经历,背后哪些不可告人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7-20
  • 阅读量:121
  • 价格:11111.00 元/件 起
  • 产品规格:无形
  • 产品数量:22222.00 件
  • 包装说明:证书
  • 发货地址:广东深圳龙岗区布吉街道罗岗社区  
  • 关键词: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买卖,**诉讼,**评价报告保结果

    企业家的特殊亲自经历,背后哪些不可告人详细内容

    一个企业家的特殊经历
    
    
    李建民
      七年前,在温州市乐清的一个名叫柳市的小镇上,传杨着一桩跨国的**官司。该镇的民营企业——沪川继电器厂,被跨国公司施奈德电气公司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一面是势力强大的跨国公司,一面是名不见经传的乡镇民营企业,力量对比的悬殊,使人们不禁为沪川继电器厂以及它的法人代表潘教武捏了一把汗。
                            事情的由来
      施奈德电气公司(以下简称施奈德)在自动化设备和装置领域的制造和销售方面,一直**世界良好水平。该公司在112个国家有生产和经营活动,**设有4300多个产品销售点。1988年该公司的产品开始进入中国市场,并在中国申请了低压电器方面系列的发明和外观设计**。就在距施奈德在我国申请的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外观设计**有效期还剩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施奈德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北京的两家****事务所,对浙江省企业生产的CJX2(即LCI—D同类产品)接触器的6家企业分别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乐清沪川继电器厂(以下简称沪川)“有幸”成为施奈德的*三家被告。
      1996年9月2日杭州市中院向沪川送达了一份施奈德告其侵犯一项发明**、三项外观设计**权的起诉状。要求沪川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并立即销毁与**相同的产品和零部件,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美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杭州市中院的通知书上给了沪川15日的答辩期。
                             突见生机
      这突如其来的官司,让沪川厂厂长潘教武不知所措。看见对手是世界**企业、跨国公司,企业实力强自己百倍,诉前外省已有企业俯首称臣等情况,使他忐忑不安。
      有人提出妥协,赔偿人家一点钱,宁愿企业形象和名誉受到损害。但潘教武却不这样想,他认为企业背上“侵权”之名,失去了形象和声誉,企业就很难发展和壮大,自己十几年办起来的实业就要付之东流。他彻夜难眠,翻来覆去地翻阅施奈德的起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希望能出现可以破解的方法。一天凌晨,家中的闹钟刚刚敲了三响,他眼睛突然一亮,发现施奈德起诉其侵犯CLI—D接触器系列产品的外观设计**文献上的图片与其生产的产品照片不一样。外观设计**图片所示的产品是控制继电器产品的图片,与其所指控的所谓接触器外观设计**是小电器行业中两个根本不同类别的产品。就象水果系列中的苹果和梨子。施奈德公司错把控制继电器申请了接触器的外观设计**。
      这一发现使潘教武看见*生机。尽管他不知道,施奈德的这个失误是否会给这场“官司”带来什么转机,但他似乎看到了曙光。
      距法院通知书告知的答辩期和向原中国**局复审**(以下简称复审委)提出宣告**无效的时间,没有几天了。潘教武先后赴温州、杭州、北京、上海等地向**方面的*、律师、**代理人和低压电器行业的*讨教,商讨应对案件的对策。在得知可以在答辩期内对外观设计**和发明**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法院对外观设计**必须中止审理,对发明**可以不中止审理的**解释后,他与总工程师、法律顾问一行三人当天下午就赶到北京,第二天在原中国**局作了检索,提取了其中的几篇**文献作为证据后,向**复审委提出了宣告施奈德发明**和外观设计**无效的请求。复审委审查后,受理了他们的请求。拿到受理通知书三人又立即赶回杭州,向杭州市中院递交了复审委的受理通知书,并请求法院中止该案的审理。
                           险象环生
      然而,杭州市中院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发明**可以不中止审理”的**解释,于1996年底开庭审理了施奈德诉沪川侵犯发明**权和外观设计**权一案。值得一提的是,当天上午在同一审判庭,杭州市中院刚刚审理完施奈德诉**家被告**侵权的案件,以**家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而结案。因此,施奈德原以为下午与上午肯定是同样的结局,所以,就带着上午的喜悦和锐气,与沪川对薄公堂。他们认为沪川制造和销售的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中,至少有5个产品侵犯了其在中国申请的一个发明**权和三个外观设计**的**权。将原起诉书中要求赔偿的金额由2万美元提高到80万元人民币。似乎觉得上午**个被告如此不堪一击,下午的*三个被告只要增大赔偿额,就能使其就范。
      法庭上,当潘教武和他的律师指出,施奈德所提交的“**产品和照片”与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图片不一致,错将控制继电器产品申请为接触器产品的外观设计**时,施奈德的律师马上请庭下的翻译人员将这一情况翻译给施奈德的全权代表。一个身高强壮的法国人吃惊地站了起来,翻出其**文献上的附图,又从法官手中拿回自己提供的“**产品”一对照,无言以对。他没想到已授权7年多的所谓接触器外观设计**,竟是控制继电器的外观设计**,公司竟犯了这么大的一个低级错误。
      为避开这可笑的错误,施奈德律师在法庭上临时向审判长提交了一个新的接触器外观设计**。依据法律规定,杭州市中院应重新立案,并重新给被告一定的答辩期和提出宣告该**权无效的请求时间。同时还要就沪川在答辩期内,已提交复审委的宣告施奈德发明和外观设计**权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以及要求中止审理的请求作出裁定。(依据**解释,对外观设计**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然而,不知何故,1997年8月19日杭州市中院在未对沪川中止审理请求作出任何裁定和解释的情况下,却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沪川生产的接触器产品侵犯了施奈德发明**权和外观设计**权,要求沪川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和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在《浙江日报》和《法制日报》上赔礼道歉。
      面对杭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潘教武不能接受,逐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出了上诉。以杭州市中院违反法定程序,我们已在一审的答辩期内向复审委提出了宣告施奈德**无效,复审委已受理,受理通知书已递交杭州中院,并请求中止本案审理,有充分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宣告施奈德一项发明三个外观设计**权无效为理由,再次请求省高院中止本案的审理。省高院在认真审查核对了沪川的上诉状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和调解。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于1997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复审委对原告发明和外观设计**权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再行审理。听到省高院的裁定,潘教武长长地吸了一口气,但“官司”仍像一块沉甸甸的大石头压在了他的心头。
                            首战外观
      施奈德诉沪川的三个外观设计**是在1988年11月10日向原中国**局申请的。能否在这场官司中胜出,就看能否取到在施奈德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有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或公开出版物上销售或公开刊登的证据。
      为了寻找1988年11月10日前与施奈德所申请的接触器**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潘教武向**业中的人无数次地打听线索,无数次地寻找相关资料。他先后北上沈阳、北京,西上成都、贵阳,南下广州、中国香港,东到上海。只要一听说有线索和资料,他就动身前去寻找。就是赴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地,他都要到施奈德产品销售点去寻找有关证据、问问情况,但一次次都让他扫兴而归。直到1999年的一天,潘教武又一次去成都洽谈业务,听到X公司10年来一直在代销进口电器的信息。他来到X公司,仔细地打听起施奈德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的销售情况。当销售人员讲到10年前他们就销售过施奈德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时,潘教武一阵激动。他马上向销售人员说明自己的情况和来意,请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在X公司的热情帮助下,从代理销售的施奈德千千万万个产品所开具的发票中,找到了一张淡蓝色的发票,上面写着产品名称:LCI—D接触器,数量15只,销售日期:1988年6月6日。比施奈德在中国申请的三个接触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1988年11月10日早了5个月零4天。也就是说,施奈德在我国申请的三个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已在我国境内公开销售。
      潘教武小心翼翼地把这张来之不易的发票包好,赶到北京,向聘请的**顾问咨询。顾问一边看着发票上的时间,一边翻开施奈德申请的三个外观设计**的公告文本,非常遗憾地告诉潘教武:施奈德申请的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我国申请前,已在法国申请了相同的外观设计**,根据《**合作条约》和我国《**法》规定,施奈德在法国申请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后的六个月内,可以向条约各成员国申请相同的外观设计**而不丧失**性。即施奈德在我国申请的接触器产品外观设计**的申请日可以提**个月,到1988年5月10日。只有找到5月10日之前在我国境内公开销售的证据,才算丧失**性。6月6日比5月10日只迟了不到一个月。
      顾问的一席话,象一瓢冷水把潘教武激动的心浇了个透心凉。多少艰辛、多少付出,就因为不到一个月的差别而化为乌有。怎么办?再过10天复审委就要开庭审理外观设计**无效案了,情势已不容潘教武有任何的懈怠。他一连几天从早到晚拿着电话四处打,就象汪洋中的一只小舟,漫无目的地寻找着证据。不是产品型号对不上,就是日期在1988年5月10日之后。潘教武常常拖着疲惫不堪的身躯,心头不时涌上,放弃的念头。这样的精力、人力、财力投下去,不如与施奈德妥协。但他心又不甘。找,再找……皇天不负有心人,在复审委开庭的前两天,从甘肃省的一家企业传来消息,在1998年4月27日他们从施奈德在中国境内的代销点曾购买过LCI—D接触器系列产品,并开具有销售发票。潘教武心中一阵狂喜,心急如焚地催促厂家派人携发票到上海,再转乘飞机赴北京。然而,厂家派来的人到上海后,正准备乘机去北京时,其身份证已然过期,上不了飞机。潘教武不得不退掉温州到北京的飞机票,连夜赶往上海,第二天携发票从上海乘机赶往北京参加复审委的庭审。
      在有力的证据和事实面前,施奈德无言以对。1999年12月24日复审委作出决定,宣告施奈德所诉的LCI—D三个接触器产品外观设计**无效。依据原《**法》规定,复审委对外观设计**权的无效宣告决定为终局决定。
                              再战发明
      外观设计**的无效官司是解决了。可发明**的官司并未解决,施奈德诉沪川侵犯**权主要是发明**,这问题不解决沪川还是侵权。潘教武拿着施奈德1989年4月14日向中国申请的“带制动螺钉的接线柱”发明**公告的文本,经常与电器行业*商谈和研究施奈德的发明**产品的结构和技术特征。从产品的发明技术特征来看,行业*认为施奈德的发明**在我国应属公开技术。八十年代初北京低压电器厂引进的德国BBC公司生产的接触器B系列产品就具有“带制动螺钉接线柱”的技术特征。依据*提供的线索,潘教武又开始了南征北战,从上海、北京、沈阳、成都等地取回了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德国BBC公司签订的低压电器许可证合同、上海标准件四厂产品样本、北京低压电器厂低压电器引进产品介绍和销售发票等8件证据。1997年10月他把这8件证据分别交给了聘请的**代理人和*。代理人和*就8件证据能否宣告施奈德发明**无效进行了一场模拟辩论,代表请求人一方的**代理人与代表被请求人一方的*虽都承认德国BBC的B系列接触器具有“带制动螺钉的接线柱”这一技术特征,并于施奈德发明**之前已公开使用,但其在中国并未申请专利,在一定程度上只能体现BBC公司享有先用权,并不能宣告施奈德发明**的无效。只有找到在施奈德发明**之前已公开的相同技术特征的对比文献,才能宣告施奈德发明**无效。
      潘教武听取了**代理人和*模拟辩论后的意见,又投入了新的一轮搜索。在朋友的帮助下,他发现了一个重大线索,施奈德的发明**在美、日、法、中等国均获得了授权,但在德国申请发明**时,却未获授权。为什么?要查明其原因!潘教武与**界的十几个朋友在原中国**局的**文献馆内一泡就是10多天。通过电脑对德国BBC公司的5665项**和其它国家的几百项相同领域的发明**进行了检索,从中调出300余项**文献,又通过对比和筛选,将范围缩小到了20余项。经*鉴定,选了其中时间在1988年5月10日之前,在创造性上足以宣告施奈德发明**无效的4篇对比文献,并将其译成中文。
      在复审委开庭审理“带制动螺钉的接线柱”发明**无效宣告案中,潘教武及其代理人围绕8件证据和4篇**对比文献所构成的证据链,以精采的辩语和观点以及铁铮铮的事实和证据,使施奈德一方无言以对。1998年5月29日复审委作出了该项发明**无效的决定。我们且撇开长达数页的技术性专业术语,看看决定的较后几句话是如何叙述的:沪川继电器厂提供的证据已从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上证明了在申请日之前已有与“带制动螺钉接线柱”该项发明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发明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因而,施奈德该项发明**无效。
                              决战行诉
      施奈德不服复审委对发明**作出的决定,逐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复审委告上了法庭。
      由于案件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潘教武及其代理人不敢有丝毫的大意,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了要求作为*三人参与诉讼的请求,但未被许可,只被通知准许参加旁听。潘教武及其代理人一下子被甩在了案件的外围,只能看着施奈德与复审委在法庭上较劲。由于施奈德无法对潘教武及其代理人提供的8件证据和4篇**对比文献所构成的证据链作出令人信服的辩驳和推翻的依据,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复审委决定,驳回施奈德诉讼请求的判决。
      施奈德仍不服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潘教武及其代理人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作为*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但又未被高院准可。潘教武只能望洋兴叹。然而,事实终归是事实,法律是注重事实和证据的。
      2001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多次听取复审委和施奈德的陈述意见后,再次作出维持复审委决定的终审判决。此时的潘教武感到由衷的惬意,他想四、五年的努力总算没有白费。回想当时突然接到传票时的彷徨,到逐渐地镇定,以至取得了今天的结果,他更坚定了自己的想象:自己的权利要靠自己维护,放弃努力是万万不可以的!
                            较后的较量
      施奈德诉沪川的两个外观设计**和一个发明**均被复审委和北京市中、高两级法院宣判了“死刑”。但由于杭州市中院一审时,施奈德在法庭上临时撤换了一个外观设计**,杭州市中院又未给沪川答辩期和提出无效宣告的时间,因此,给省高院二审的案件中留下了一个“尾巴”。2001年6月12日省高院*三次开庭,围绕临时变换的这一外观设计**再次进行了辩论。潘教武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展示了该外观设计**的公告文献,向省高院再次指出了该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是其产品的外形结构和色彩。在一审法庭上,施奈德代理人和律师已承认沪川的产品外形与其有差异,色彩也完全不同。依据《**法》及其《**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构成对该外观设计**权的侵犯。省高院在认真听取了施奈德和沪川的陈词和辩论之后,经合议庭合议,于2001年7月30日做出[1997]浙经终字*585号判决:施奈德在一审中临时换上的外观设计**,未被无效。在该**有效期间,沪川生产和销售了与该外观设计**外型结构相同,色彩相近似的产品,构成侵权,赔偿施奈德经济损失两万元。但该**权期限于1996年11月10日已到期,施奈德要求沪川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意义,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撤销杭州市中级法院[1996]杭经初字*814号民事判决书。
    至此,历时五年的施奈德与沪川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作为企业家的潘教武及其代理人,在这场与跨国公司“**战”的较量中,所体现出来的勇气和百折不挠的精神,是值得我国企业界学习和效法的。他深有感触地说:“五年多的经历,使我懂得了这样一个道理:一个企业,不管它有多大,如果不懂得**、不重视知识产权,一夜之间就可能倒闭,成为**战争中的牺牲品。另外,在突如其来的进攻面前,也不必手忙脚乱,拿起**和知识产权这柄利剑,沉着应战,才是惟一的出路。”
    经过五年多的“战斗”洗礼,潘教武认为:知识产权实在是太重要了,作为一个企业家必须熟悉它,了解它,在生产和经营中运用它。首先是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其次是不要被别人的气势汹汹之所吓倒,否则,在**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是没有立足之地的。(本版摄影? 张子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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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识产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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